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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瑞峰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耀威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瑞峰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威广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807号原告东莞市瑞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023881。法定代表人袁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熙伟,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诚,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耀威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村同和工业园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717805X。法定代表人林友榕。原告东莞市瑞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威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瑞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东莞市瑞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佳惠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