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顺、付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国顺,付二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36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腾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刚,任该单位职工。被告:陈国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付二琴,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顺、付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垫付的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被告陈国顺、付二琴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士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