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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03戴金满与��彩亚、郑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满,赵彩亚,郑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2003号原告:戴金满,男,4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赵彩亚(曾用名赵亚),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郑大荣,女,49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戴金满与被告赵彩亚、郑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中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金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彩亚、郑大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金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彩亚、郑大荣及时偿还借款本息38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赵彩亚是朋友,被告赵彩亚、郑大荣是夫妻。2010年,被告赵彩亚以经营需要先后四次向我借款2万元、3万元、7万元和10万元,款项均是现金给付。2012年6月30日被告赵彩亚对借款7万元进行结算,向我出具114200元借据,利息按月息3.5分计算17个月为44200元;2012年7月10日对10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向我出具172000元借据,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18个月为72000元;2012年6月19日对3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向我出具40800元借据,利息按月息3.5分计算10个月为10800元;2012年6月13日对2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向我出具26600元借据,利息按月息3.5分计算11个月为6600元;2012年6月10日对之前借款2万元、3万元结算过的利息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出具35400元利息条据,按月息3.5分结算前期利息为21800元,后期按月利息3.5分计算17个月为13600元。上述合计389000元。因本金及利息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赵彩亚、郑大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戴金满与被告赵彩亚债务及利息约定经过及结算情况同原告戴金满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赵彩亚、郑大荣199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1日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赵彩亚的父亲赵某对赵彩亚与郑大荣离婚情况不知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戴金满提供被告赵彩亚借条5张,证人赵某、陈某的证言,被告赵彩亚、郑大荣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经庭审核查,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彩亚分别向��告戴金满借款2万元、3万元、7万元、10万元及月利率约定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原告按约定月利率3.5分、4分分别主张上述借款利息或复息,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超过的部分或复息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具体如下:2012年6月30日被告赵彩亚对借款7万元进行结算,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为37885.71元;2012年6月30日对10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为54000元;2012年6月19日对3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为9257.14元;2012年6月13日对2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为5657.14元;2012年6月10日对借款2万元、3万元之前结算过的利息21800元,利息按月利率3分计算为18685.71元,后期计算复息部分不予保护,原告主张的本案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为125485.70元。被告赵彩亚应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拒不履行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被告郑大荣与被告赵彩亚系夫妻关���,根据赵彩亚结算时出具借据给原告中利息计算时间,可推算借款发生在2010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7月21日两被告协议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2012年6月份赵彩亚结算换据时告诉原告两被告已离婚事实,故被告郑大荣应与被告赵彩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赵彩亚、郑大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彩亚、郑大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戴金满借款22万元及利息125485.70元;二、驳回原告戴金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5元,减半收取3567.50元,由被告赵彩亚、郑大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余 中 文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亭亭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开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2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