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彭伍明、徐雪琼与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伍明,徐雪琼,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99号原告彭伍明,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章富(特别授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雪琼,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章富(特别授权),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一期商业B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91066D。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相林(特别授权),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伍明、徐雪琼与被告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伍明、徐雪琼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伍明、徐雪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伍明、徐雪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彭伍明、徐雪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