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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许治亮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37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治亮,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治亮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治亮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治亮的存款24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文太助理审判员  龚小江助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