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许治亮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治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37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治亮,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许治亮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治亮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治亮的存款24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文太助理审判员 龚小江助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