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远根与被申请人顾海骏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远根,顾海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财保29号申请人张远根,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顾海骏,男,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张远根与被申请人顾海骏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顾海骏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张远根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远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海骏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生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