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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季相梅与王作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相梅,王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季相梅,女,1966年5月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委托代理人:孙尧(系季相梅表弟),男,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王作山,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季相梅与王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5800元,已执行10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