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季相梅与王作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相梅,王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季相梅,女,1966年5月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委托代理人:孙尧(系季相梅表弟),男,现住桦南县。被执行人:王作山,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季相梅与王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5800元,已执行10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