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许乐饰品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许乐饰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3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组织机构代码:440000000021034。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许乐饰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3791、3792、3809、3810号“佛仙阁”,经营者曹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3791、3792、3809、3810号“佛仙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许乐饰品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