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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霞与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6545号原告:刘霞,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锋,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住所地莱西市。法定代表人:纪家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水清,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全,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莱西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莱西市。原告刘霞与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莱西市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锋,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46.01元、误工费21360元(356天×60元)、护理费9712.56元(147.16元×66天)、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26天)、伤残赔偿金161480元(40370元×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6513元(26052元×5年×20%÷4人)、鉴定费1600元,共计208131.57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12825.22元,具体项目为医疗费6946.01元、误工费10800元(180天×60元)、护理费8240.96元(147.16元×56天)、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26天)、伤残赔偿金174392元(43598元×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7071.25元(28285元×5年×20%÷4人)、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5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19时30分许,原告与家人外出散步回家,走到月湖公园北岸时,2015世界休闲体育大会在湖边搭的铁架突然倒塌,致原告受伤。后原告丈夫报警,由出警人员将原告送到了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的医疗费由被告垫付,但原告二次治疗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未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书面辩称,一、被答辩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经过正在施工现场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答辩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过高,其不合理的主张部分不应得到支持。1、事故发生后,为了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被答辩人的医疗费用由答辩人协调案外人垫付,被答辩人本身并无实际损失。而且被答辩人在治疗期间还产生了与本案事故无关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2、被答辩人主张的伤残情况,系其单方委托,其适用标准及鉴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要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3、被答辩人主张的其他损失亦有不合理之处,因其在庭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具体答辩人将在质证环节再行阐述。综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之请求依据不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补充辩称,对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不认可。被告不应对涉案的事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相应的依据不符合其伤情的客观状况,具体意见详见质证意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其身存在明显过错,应由其自行承担;鉴定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因系单方委托;交通费的合理性不认可;医疗费应扣减不合理的费用。事故发生在2015年,不应按照新标准赔偿。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书面答辩称,一、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如果原告受到的伤害是由于铁架倒塌所致,应当由防护栏的搭建方根据事实承担责任,而不能由答辩人承担责任。四、原告作为成年人经过正在拆卸的铁架,自己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原告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受到伤害,其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原告起诉答辩人系诉讼主体错误,敬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在庭审中,被告补充辩称,原告不应起诉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赔偿多少未定下。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晚上约7时许,原告沿莱西市月湖公园北岸徒步行走至世界休闲体育大会龙舟赛赛场钢管防护栏旁边时,防护栏突然倒塌,导致原告等人受伤。原告于当晚20时09分许被送到莱西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踝关节骨折脱位;2、××。原告住院治疗23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建议休息3个月等,住院医疗费为28559.62元,由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协调垫付。原告出院当日,该院出具休息及陪护证明:患者刘霞,女,52岁,因“1、右踝关节骨折脱位;2、××”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陪护壹人,出院后建议休息叁个月。2016年8月16日,原告自行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情况进行鉴定,并支付检查费55元。2016年8月22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刘霞的损伤程度为9级伤残,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4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2016年10月7日,原告再次到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双踝骨折术后。原告住院治疗3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右双踝骨折术后、××。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建议休息1个月等,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共计6891.01元。从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疗到其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的治疗医院多次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连续休息治疗。庭审中,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对原告的伤残及用药、误工、护理期限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对以上事项进行鉴定。2017年3月17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霞因伤致右踝关节骨折行内固定术构成9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伤后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0日。所用药品除硝苯地平缓释片,尼福达、卡托普利片外,其他符合伤情、伤程所需,用药大部分合理。硝苯地平缓释片、尼福达费用35.7元,卡托普利片费用3.079元。另查明,原告系莱西市润鑫维修部的职工,其月收入1800元,因本次事故受伤后再未上班,单位停发工资至今。原告之母由祥荣,生于1932年6月27日,其共有4名子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病案、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明细、休息及陪护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户口本复印件、莱西润鑫维修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是肇事防护栏的管理人,并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所管理的防护栏倒塌致伤原告,因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并非发生事故场所防护栏的的管理人和施工人,故该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辩称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关于医疗费应当扣除不合理部分38.78元,其医疗费为6907.23元(6946.01元-38.78元)。原告的交通费255元过高,本院支持合理部分85元。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10800元(180天×60元)、护理费8240.96元(147.16元×56天)、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26天)、伤残赔偿金174392元(43598元×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7071.25元(28285元×5年×20%÷4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刘霞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10516.44元,应由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赔偿原告刘霞经济损失210516.4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霞对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3811元,由被告莱西市2015年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组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