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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春凤、刘中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凤,刘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钟春凤,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中伦,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春凤与被执行人刘中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9574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其厂房等财产正在评估、拍卖,需时间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