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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鑫、刘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鑫,刘国强,孙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鑫,女,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强,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根,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海军,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50号。主要负责人:梁佳明,该公司总���理。上诉人谢鑫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强以及原审被告孙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鑫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谢鑫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莞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