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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元梅诉被告尚延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梅,尚延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70号原告:曹元梅,女,汉族,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原告:尚延琴,女,汉族,住志丹。原告曹元梅诉被告尚延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曹元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元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原告曹元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