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艾力·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56号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1区10326号。经营者代学兵,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艾力·亚森,男,维吾尔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女,维吾尔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诉被执行人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于2017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雯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