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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艾力·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56号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1区10326号。经营者代学兵,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艾力·亚森,男,维吾尔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女,维吾尔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诉被执行人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于2017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雯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