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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冰冰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2号罪犯方冰冰,1984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冰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受理后,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2017年4月20日该犯故意打架斗殴被扣90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方冰冰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2017年4月20日该犯故意打架斗殴被扣90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方冰冰的减刑建议,符合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福建女子监狱撤回对罪犯方冰冰减刑的建议。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