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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全敲诈勒索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68号赵全: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因对法院判决不服,多次赴京上访。2015年2月12日,你以赴京上访要挟,要求村委会给5000至6000元过年费,勒索周卜村村委会现金5500元。上述事实有周卜村村委会情况说明,收到条,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赵全信访一案评查报告,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书,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赵某等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王某4陈述及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