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翰东科技有限公司与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翰东科技有限公司,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翰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433号2栋A座2层。法定代表人何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区4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碧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459号民事调解,受理成都翰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亚网速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785084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