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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王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春与被执行人王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691.83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010元及利息,已执行691.83元,未执行3318.1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