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3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青岛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交公告送达材料及公告费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