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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柯祖明、黄庆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祖明,黄庆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祖明,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庆凡,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6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庆凡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五万零六百七十四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庆凡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五万零六百七十四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