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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周秀波、吉林省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周秀波,吉林省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周秀波、吉林省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秀波.吉林省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