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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金月、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月,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16号申请人:黄金月,女,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国市云山村大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月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吴越古道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