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咸宁市绿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咸宁市绿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下称咸宁环卫局)。法定代表人黎钢,咸宁环卫局局长。被执行人咸宁市绿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行审复3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绿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收入35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