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梁永源与黄冠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源,黄冠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永源,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冠日,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永源与被告黄冠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冠日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永源归还借款137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372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2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冠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冠日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吉祐村委会中村小巷1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37),该房产已被另案于2016年5月3日查封,本案于2017年3月3���作第七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从本案转为正式查封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冠日有粤X×××××及粤X×××××号小型汽车各一辆,现因去向不明,暂未能作扣押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7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的房产及暂未能作扣押变现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