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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易维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源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芹、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闫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旗,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青岛易维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曲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文,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乳山市。上诉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美视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易维动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公司已与被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上诉人济南伊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耀勇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琳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