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亮,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宾县。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朱伟佳,男,汉族,1996年7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呼兰区。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于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范喜雨,男,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荣成市。200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涛,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6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害人赫某某家,张涛在楼下望风,郭亮、朱伟佳、范喜雨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400余元、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1500元)、耐克篮球鞋1双(价值400元)。赃款被四人均分后挥霍,赃物篮球鞋被朱伟佳分得,平板电脑被四被告人丢弃。经侦查,郭亮、张涛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狱解回,朱伟佳、范喜雨于2016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解回。公诉机关认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范喜雨系累犯,四被告人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害人赫某某家,张涛在楼下望风,郭亮、朱伟佳、范喜雨撬开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400余元、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1500元)、耐克篮球鞋1双(价值400元)。赃物篮球鞋被朱伟佳分得,平板电脑被四被告人丢弃,赃款被四人挥霍。现四被告人均因此前犯盗窃罪在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12月29日将郭亮、张涛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狱解回,于同年12月29日将朱伟佳、范喜雨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解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破案的经过。2、被害人赫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香坊区家中物品被盗的情况。3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盗窃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证实2015年1月12日香坊区被盗案,现场提取烟蒂的STR分型与嫌疑人郭亮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8.60×1017。5、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苹果平板电脑耐克篮球鞋价值为1900元。6、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07)荣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书、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刑初字第848号、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此前因犯罪被判刑的情况。7、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范喜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余罪,应对其实施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伟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范喜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郭亮、朱伟佳、范喜雨、张涛共同退赔被害人赫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