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吕继祥与彭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祥,彭秀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91号原告:吕继祥,职业不详,住德惠市。被告:彭秀元,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祥与被告彭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继祥经本院按其本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继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12元,均由原告吕继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