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张某2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82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张某2,男,1996年10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2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