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张某2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82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张某2,男,1996年10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2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宗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