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坤海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坤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48号罪犯郑坤海,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郑坤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2.1分。2016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坤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坤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28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