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明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380号原告徐明,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田飞。委托代理人汤琦华。原告徐明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认为继续本案诉讼无实际意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明负担。审 判 长 汪霄云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