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5255朱景月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月,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55号原告:朱景月,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经营者:朱云海,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泳,女,该厂工作人员。原告朱景月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景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景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景月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鸿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