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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责人:胡晓东。委托代理人:叶兴华。被执行人:王益虎。被执行人:王者员。被执行人:王绍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商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各自偿还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王益虎、王者员、王绍博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栗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