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仲康与左明东、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康,左明东,苏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250号原告:王仲康,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左明东,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苏麟,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王仲康诉被告左明东、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仲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3元,减半收取计5301.5元,由王仲康负担。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