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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仲康与左明东、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康,左明东,苏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250号原告:王仲康,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左明东,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苏麟,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王仲康诉被告左明东、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仲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3元,减半收取计5301.5元,由王仲康负担。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