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丰镇市人,农民,住内蒙古丰镇市四城洼村。被执行人季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包头市固阳县人,无业,现住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锦绣鑫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季某某,其拒不接听电话或电话不在服务区,执行人员多渠联系上被执行人季某某的父亲,其父也不知道季某某的下落。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申请人称也不知被执行人季某某的具体下落,无法找见,但清楚被执行人季某某无财产(即无财产可提供)。本院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运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季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对银行反馈无余额或余额不足的开户银行卡号全部予以冻结。查询被执行人季某某的房产,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季某某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镇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剩余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芳审判员 梁存旺审判员 尚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福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