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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朝兴与陈启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兴,陈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兴,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蒲城县。被执行人陈启光,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李朝兴与陈启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朝兴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69494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