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于红涛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75号被执行人于红涛,现住黑龙江讷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刑初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于洪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孙振宇审判员 陈   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