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唐将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唐将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30号原告: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0311637U。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曾兵,系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理。被告:唐将灵,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原告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唐将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六盘水恒玮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