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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航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航,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504号原告:刘宗航,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路148号11048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原告刘宗航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宗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宗航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