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某、徐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徐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大专文化,无业,住赫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涛,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5月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黔0527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徐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徐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涛撤回上诉。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梅审判员 张 腾审判员 郭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