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万军、李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军,李宗林,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军,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宗林,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012896-4。法定代表人:李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顾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7570824-5。法定代表人:李宗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万军与被执行人李宗林、安徽金龙传动有限公司、安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