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牛维桐、邓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维桐,邓海生,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牛维桐,男,汉族,住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邓海生,男,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世纪新村D座3-302,机构代码60088724-X。法定代表人:邓海生。牛维桐申请邓海生、天津开发区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5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维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在青县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股权并进行了查封。执行到位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251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次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