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好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张好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36号原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迎春东街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常家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好博,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好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计3373元,由原告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