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嘉善县奇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隆兴布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奇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东麟湖路7号2幢。法定代表人:费菊英,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隆兴布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市场1楼120号。经营者:杨澜,女,汉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奇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隆兴布行支付货款3051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隆兴布行为个体工商户,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经营者杨澜名下有不动产一处、机动车四辆,本院均已进行了查封,但因不动产设有抵押,处置对于本案无益,机动车暂时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澜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因此,我院向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澜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我院已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