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胡小兵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兵,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878号原告胡小兵。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兵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兵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起诉主体有误,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处理意见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胡小兵已预交),由原告胡小兵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程冬仙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