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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善宝、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宝,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国,马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166号申请人:李善宝,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宜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建国,男,1976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马静,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人李善宝与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国、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善宝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章国用(2013)第21004号土地、章国用(2013)第21005号土地、章房权证园字第××号房屋、章房权证园字第××号房屋予以轮候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善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章国用(2013)第21004号土地、章国用(2013)第21005号土地、章房权证园字第××号房屋、章房权证园字第××号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李善宝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忠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