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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诉被告曹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曹应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151号原告:张晓,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玲,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应东,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诉被告曹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晓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应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撤回对被告曹应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晓负担1350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书记员  张礼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