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诉被告曹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曹应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151号原告:张晓,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玲,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应东,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诉被告曹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晓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应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撤回对被告曹应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晓负担1350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书记员 张礼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