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某某,住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有房产、银行账户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宋某某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