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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忠呈服务有限公司诉唐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14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720623-2。住所:昆明市呈贡区石龙路百合园会所。法定代表人:何秀英。委托代理人:李洪德,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明生,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姣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