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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树彪与树林、丽萍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树彪,树林,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1民督44号申请人金树彪,男,36岁,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树林,男,27岁,蒙古族。被申请人丽萍,女,27岁,蒙古族。申请人金树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树林、丽萍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树彪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树林、丽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树彪欠款132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晓伟{文书日期}书记员  刘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