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25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军良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良,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后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于2016年12月1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丽景新城小区后“田头宅”程某德家宅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军良。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扣押到棕色男式挎包一个,并从该挎包内搜获到2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经称重,该两小包疑似毒品毛重共24.28克,净重共18.20克;经鉴定,该两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方位图、相片,指认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及相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称重相片,证人程某、殷某的证言,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被告人陈军良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良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军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军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扣押在案的18.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但扣押在案的棕色男式挎包一个,由于不属于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不予没收。根据被告人陈军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军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20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儒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丽翡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