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与邰斯日古楞、白金钢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邰斯日古楞,白金钢,张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47号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负责人:巴根那,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岩,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邰斯日古楞,男,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扎赉特旗,现去向不明。被告:白金钢,男,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扎赉特旗,现去向不明。被告:张军,男,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扎赉特旗,现去向不明。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邰斯日古楞、白金钢、张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三被告准确地址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邰斯日古楞、白金钢、张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正大农机销售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徐郑清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侯媛媛 百度搜索“”